因不正当竞争,唯品会被罚300万元,平台经济领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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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1年1月,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0年8月至12月,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为获取竞争优势及交易机会,开发并使用巡检系
2021年1月,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0年8月至12月,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为获取竞争优势及交易机会,开发并使用巡检系统,获取同时在本公司和其他公司上架销售的品牌经营者信息,利用供应商平台系统、智能化组网引擎、运营中台等提供的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及限流、屏蔽、商品下架等方式,减少品牌经营者的消费注意、流量和交易机会,限制品牌经营者的销售渠道,妨碍、破坏了品牌经营者及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和服务正常运行,违背了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扰乱了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
2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金额300万元。
唯品会回应:全面整改针对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罚款300万元一事,唯品会官方微博今日发布公告表示,唯品会对行政处罚载明的违法事实没有异议,接受行政处罚决定并及时履行。
此外,唯品会将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要求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进行全面整改。将以此为戒,全面加强公司经营合规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利益。
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正式发布昨日晚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
该《指南》以《反垄断法》为依据,共六章24条,包括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和附则等,内容涉及广受关注的“二选一”“大数据杀熟”“搭售”“不公平价格交易”“低于成本销售”“拒绝交易”“限定交易”“差别待遇”的界定等,实现了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相关法律规范的新突破。
《反垄断法》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平台经济领域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适用《反垄断法》第三章和《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通常情况下,首先界定相关市场,分析经营者在相关市场是否具有支配地位,再根据个案情况具体分析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同志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反垄断法》适用于所有行业,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平台经济领域也不例外。
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迅速发展,新业态、新模式层出不穷,对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发挥了重要作用。不过随着平台经济的发展,平台经济领域出现了“大数据杀熟”、限定交易、拒绝交易等涉嫌垄断行为,平台经济领域“强者愈强”的马太效应不断加剧。
《指南》一是明确“二选一”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行为。
所谓“二选一”即平台要求平台内的经营者不得在其他竞争性平台经营。《指南》从惩罚性措施和激励性措施两个角度,进一步细化了判断“二选一”等行为是否构成限定交易的标准:平台通过屏蔽店铺、搜索降权、流量限制、技术障碍、扣取保证金等惩罚性措施实施的限制,因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产生直接损害,一般可以认定构成限定交易行为;平台通过补贴、折扣、优惠、流量资源支持等激励性方式实施的限制,如果有证据证明对市场竞争产生明显的排除、限制影响,也可能被认定构成限定交易行为。
《指南》明确,分析是否构成限定交易行为,可以考虑三个因素:(一)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在竞争性平台间进行“二选一”,或者限定交易相对人与其进行独家交易的其他行为;(二)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或者通过其指定渠道等限定方式进行交易;(三)限定交易相对人不得与特定经营者进行交易。
二是明确“大数据杀熟”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差别待遇行为。
“大数据杀熟”是社会公众对互联网平台利用大数据和算法对用户进行“画像”分析,从而收取不同价格等行为的概括性说法。
《反垄断法》禁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文章来源:《经济纵横》 网址: http://www.jjzhbjb.cn/zonghexinwen/2021/0211/581.html